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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建发〔2011〕219号

各县(市)、区、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

    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1〕24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事故报告

    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493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要求,在接到事故信息后,必须在2小时内将事故初步情况上报我委。其中,建设程序合法的房屋建筑工程发生事故的,要认真填写《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块报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非法工程发生事故的,也要将事故的基本情况书以面函件的形式上报。上报材料传真至:87191022,电子邮件发到:zhianchu@163.com。

    二、依法事故调查和处理

    在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积极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作,在事故调查和事故调查报告的确定工程中,要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确定和处理提出意见。同时,严格执行事故通报制度、重点监管制度和信用评价制度,及时通报事故,按时上报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按规定将事故情况记入相关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记录。

    三、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

    根据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督办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相关责任主体的处理情况、事故调查报告、结案报告报我委。同时,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行政处罚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1〕143号),将相关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工程承发包施工合同(如涉及分包单位的还应包括分包合同)复印件,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防护不到位或违反安全生产规范标准以及发生事故部位的照片(照片粘贴或扫描在A4纸上)报我委,所有复印件均应加盖相关施工企业公章。

    附件:《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建发〔2011〕241号)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建建发〔2011〕241号


本文已被阅读 479 次     201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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