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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建工[2001]613号

各县(市)、区城建委(局)、市质监站、市招标办:

    为规范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加强我市建设监理队伍管理,提高我市建设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条例〉若干规定》(浙建建[200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暂行规定》

        2、《省外监理单位进浙登记表》

        3、《省内市外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表》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印发    通知                    

    抄送:省建设厅、各市级有关部门。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1年1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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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市外建设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监理市场,加强我市建设监理队伍管理,提高我市建设监理工作水平,根据《浙江省建设监理管理条例》和《关于实施〈浙江省建设监理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浙建建[2000]12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设监理单位为省外建设监理单位或省内市外建设监理单位。

    第三条    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对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单位进行备案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市外监理单位进行备案登记。

    第四条    市外监理单位申请进甬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监理单位向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备案,提交备案资料;

    (二)备案资料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报市建委备案(省外监理单位还需报省建设厅备案),其中涉及交通、水利等方面资质的,需市级专业部门签署意见;

    (三)市建委(省外监理单位经省建设厅)同意备案后,由监理单位申领宁波市《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光盘及使用说明;

    (四)监理单位驻甬监理从业人员申请宁波市监理临时岗位证书,提交申请资料;

    (五)申请资料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建委审查;

    (六)市建委核准后,监理单位到宁波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领取监理从业人员临时岗位证书、胸卡、安全帽和项目总监业绩登记表。

    (七)监理单位按要求将资料输入《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由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建委确认。

    第五条    省内市外监理单位申请进甬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

    (一)省内市外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1.申请备案登记报告;

    2.《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单位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出市证明;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进甬人员一览表;

    7.进甬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培训证书、监理注册证书;

    8.进甬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9.其它有关材料。

    第六条    省外监理单位申请进甬备案登记,应提交以下资料(原件核对):

    (一)省外监理单位进浙登记表(一式五份)

    (二)备案附件资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1.申请备案登记报告;

    2.建设部核批的甲级《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单位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部委出具的出省证明;

    5.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6.进甬人员一览表;

    7.进甬人员职称证书、监理培训证书、监理注册证书;

    8.进甬人员劳动合同(须经劳动部门鉴证);

    9.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市外监理单位在我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驻甬监理从业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得聘用我市监理从业人员为项目总监,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中在我市聘用监理从业人员比例不得超过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进入海曙、江东、江北、市科技园区的市外监理单位直接向市建委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九条    凡未经备案登记的市外监理单位不得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办理交易手续,不得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

    第十条    市外监理单位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时,应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我市监理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市外监理单位或驻甬机构的单位名称、单位资质或驻甬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分别到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经备案登记的市外监理单位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

    (一)监理单位已不符合备案条件的;

    (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三)《建设监理行政管理信息系统》对该监理单位一年累计扣分值超过规定的。

    

    

省外监理单位进浙登记表、省内市外监理单位进甬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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