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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功能园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市建设监察支队、市建设安质总站、市建筑企业总站,市土木建筑学会、市勘察设计协会、市建筑业协会、市建设监理与招投标咨询行业协会、市市政行业协会,各有关单位:

因住建部《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号)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等文件已废止,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决定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甬建发〔2009〕162号)和《关于批转宁波市土木建筑学会<宁波市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论证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的通知》(甬建发〔2009〕212号)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停止执行。

请各有关单位做好本单位发布的、涉及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的文件梳理工作,若存在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中的内容相抵触的情况,应将相关文件予以废止或修订。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要求,严格执行危大工程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控体系,规范专家论证制度。要把危大工程作为日常监管、安全巡查的重点,加大抽查频次和力度,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我局将适时出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实施细则。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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