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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甬政发〔201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委“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争创我市建筑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新优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培育建筑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5〕67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走出去”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4号)等文件精神,在市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的基础上,特提出如下意见,请与甬政发〔2009〕80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一、强化结构调整,加快推进转型升级

    (一)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通过股权、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实施企业兼并重组,对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所涉及的土地、房产、水、电、通讯、车辆等过户费和工商登记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视情予以减免。鼓励企业整合资源、扩大规模,拓展、晋升资质,加快培育一批资产规模大、市场竞争力强、资质等级高的大型建筑业企业。推行现代建筑产业化试点,引导企业积极开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和投资重点的产业领域,实行“一业为主,多元经营”,向房地产、建材业、住宅产业化、环保产业、节能产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扩大企业的发展空间。对年缴纳企业所得税30万元以上的建筑业类企业,以2010年为基数,2011年起,其三年内较上年度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企业。

    (二)鼓励企业创先争优。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择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招标项目中,可由业主推荐1-2家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参加投标。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走出去”先进集体项目经理在承接业务量方面可享受优秀项目经理的相关政策。根据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对获得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奖励建筑业企业一定比例的优质工程经费。

    (三)支持企业拓展专业领域。协调相关专业上级主管部门,大力支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向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投资方向和专业领域拓展,全面提升我市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的数量和等级,提高专业工程市场占有率。

    二、强化科技人才支撑,加快增强企业竞争力

    (四)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人才引进和培育的支持力度,为建筑业做大做强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对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含海外),可按《关于加快创新型领军和拔尖人才引进培养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7〕81号)、《关于实施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储备计划的意见》(甬人才〔2011〕7号)及有关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意见和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暂行办法,享受有关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助等政策。自2011年起,对前2年均不在本市建筑业企业注册,转注册到我市建筑业企业的一级建造师,首个项目完成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待项目结算完成,且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税收的,由企业所在地同级财政给予该建造师本项目完成产值额千分之一的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支持企业技术创新。优先支持企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成果转化推广项目。对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三、强化市场开拓,加快走出去发展步伐

    (六)强化市场开拓信贷支持。企业在市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注册地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银行应予支持并提供帮助。把市级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作为优质企业和重点支持对象推荐列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优先获得银行信贷支持,并给予利率优惠。

    (七)强化市场开拓争先创优。开展年度建筑业企业“走出去”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活动,对被评为年度“走出去”先进集体和个人的,在各类评优时予以优先考虑。

    四、强化保障机制,推动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八)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建立全市统一的建筑市场准入、清出机制,坚决遏制和打击串标、围标、转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办法和标准,建立信用评价与工程招投标挂钩机制,推行全市统一的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除首次采用主导或关键施工工艺、施工方法的特殊工程项目外,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招投标原则上不得以业绩作为投标必要条件。

    (九)完善市场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的配套措施,加大对建筑市场计价行为的管理力度,及时发布反映社会平均水平的消耗量标准和人工、材料价格信息,扩大可以作为计价依据的材料价格信息品种和范围。建立履约担保、人工工资支付担保等工程保证担保与建筑市场信用体系的挂钩机制,实行对各类保证金的浮动管理。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和所有房地产项目,质量保证(修)金采用银行保函方式,其他项目参照执行。

    (十)营造良好发展氛围。各地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扶持本地建筑业发展的主体责任,不断创新体制机制,通过政策引导和优质服务,大力扶持企业发展。市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提供各种服务,搞好协调配套。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关心支持建筑业发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全力做好基础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同时赋予各地政府工程系列建筑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权。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类企业,各项指标的计算依据以企业上报建设、统计和税务部门的数据为准。财政奖励按现行财政体制,以及属地注册原则,由同级财政负担。各项奖励给企业的,作为企业当年度营业外收入;奖励给个人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办理。各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意见制订相应的扶持政策和实施办法。

    本意见与《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发展提升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9〕80号)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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